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

China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简称“中志联”)。英文译名为China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缩写为CVSF。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领广大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服务国家战略、服务百姓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提升社会建设和治理水平,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志愿服务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

(二)加强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团结引导,联合志愿服务力量,培育和壮大志愿服务队伍;

(三)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志愿服务的优势作用,助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四)协调指导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打造志愿服务品牌;

(五)加强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管理、评价机制建设;

(六)协调会员力量,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和调查研究;

(八)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

(九)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支持、参与志愿服务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代表性人士或在志愿服务领域有重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四) 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在当届理事会任期内有效;

(四)会员证到期需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重新核定会员身份。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费交纳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重要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志愿服务领域或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关机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涉及重大事项决策的其他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相关机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关机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会面向社会开展交流展示、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